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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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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什么来拯救废墟上的业主?
    2008年06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宇峰 沈飞昊
      ◎陈宇峰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经济学博士

      国际巨灾风险模型公司AIR环球公司(AIR Worldwide Corp.)最近全面估计了四川大地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投保和未投保财产损失可能超过1400亿元(200亿美元,这是他们公布四套评估方案中最保守的方案,实际的损失可能远要比此严重得多。而且,实际上这些也只是直接的地震损失,还没加上间接的、动态的损失,此次地震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对于某些国内经济学家发布震灾有利于经济增长之说,根本就是无稽之谈。无论是理论逻辑上,还是人道上都是存在很大的瑕疵)。其中,投保损失可能达到20亿至70亿元。这一评估涵盖了家庭财险、企业财险和建筑工程险的损失。这一组数据也说明,绝大部分地震损失应该都未在投保的财产损失之中,那意味着此次自然地震带来的庞大经济损失可能还是需要个人或者其他经济主体来承担。这对于那些无家可归、蒙受丧亲之痛的灾区人民来说,几乎是不太可能的。以目前的状况来看,灾区人民首先要维持眼前的生计,未来的重建是一个充满无限不确定的未知数,他们在群体能力上偿还巨额贷款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本来,一旦发生了地震、山洪这样的自然巨灾,保险机制就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遗憾的是,时下许多购房者在购房时并未投保意外房贷险。根据我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基本房贷险并未将地震列为理赔范围,基本房贷险主要保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条款列明的13种自然灾害,一般不保地震险,但有的保单会将地震险列为拓展条款。中行、工行这些国内商业银行的房贷投保主要为基本条款,即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但东亚银行、恒生银行等外资银行的房贷投保一般会扩展地震等条款。自然,按目前的这些投保情况,银行的确没有责任来负担相关的风险损失,而那些没有投扩展房贷险的住户也不会得到保险的赔偿损失,所有地震的房屋倒塌风险都有住户个人单方面承担地震所带来的风险损失。因此,虽然道义难容,不过银行仍可诉诸法律,强制执行那些在地震中损失了房屋的业主们每月的按揭款,否则,银行仍有权收回这些未清的房产权利。讽刺的是,实际上此时那些实物房产已成一堆废墟。银行虽有收回的期权,可收回去的只是毫无用处的一堆废铜烂铁而已。换句话说,此次地震使得银行对未清房产的期权价格变为零,大大增加了银行在信贷市场的风险。

      可见,此次地震充分暴露了国内房产信贷市场上的潜在经营风险,在经济意义上讲实质这呈现的是个人与银行的双输状态。那么,如何解决这些由于自然灾害带来的非传统性经营损失呢?一个国际的惯例做法是尽快建立房贷的第三方担保机制,尽量把这些自然灾害带来的潜在风险从业主和银行的风险转移到专业化的第三方保险公司上。

      接下去,还剩下一个更现实的问题:既存情形下,我们应该如何办?目前政府的做法,基本上还是通过核销呆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银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以此通知为准展开震后的银行呆账核销工作。5月25日,震后的两周之后,中国银行在四川广元市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具有浓厚政府色彩的政府调节机制,在此次抗险救灾过程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不过,人道主义归人道主义,更多的现实问题解决仍需要我们理性的思考,要不然可能会再引发其他方面的危机。那么,我们要问的是这一做法是不是最优的呢?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机制了呢?从目前的讨论来看,这一做法仍存在着相当的争议:一方面,商业银行吞下如此庞大的、本不应该由它们承担的坏账损失,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基本面的变化。根据不完全估计,此次银行的损失应该在100亿至180亿左右。另一方面,完全由银行来承担所有风险,虽然从道义上说在一定程度上帮灾民承担了大部分风险损失,但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公平性和一些机会主义者的道德风险可能性。一笔勾销的做法可能使得那些支付更少房贷的人实质上得到了好处,而那些努力尽快交清房贷的勤劳之人吃亏。举个例子说,假设同一城市的甲乙两人,同时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住房。不过,由于各种原因,甲为了减轻按揭压力,在购房时首付60%,而乙只首付30%。地震过后,两套房子都毁于一旦。现在,银行采用了呆账注销的方式来处理,对甲和乙,在处理上完全没有区别,甲由于这一处理办法实际上损失了30万,而乙就赚了30万。实际上,乙有可能在未受地震影响的地区购买了另一套房子,或者在地震之前购买了大量有价资产,再或者在个人的储蓄账户上放置了大量的现金存款。当然,更严重的是,这些购销的办法也可能引发某些人利用这个机会浑水摸鱼,恶意逃避债务,牟取暴利。如此一刀切,其中的原因,可能还是因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对个人的监督成本和执法成本变得非常高昂。

      正是基于以上几个考虑,我还是比较认同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即出台《个人破产法》,申请个人财产破产。在对个人全部资产彻底清算之后,个人破产的申请获准,破产人余下的债务可以获得豁免,但与当前的呆账注销不同的是,个人破产有很多限制条件,比如不能出入高档场所消费等。如此的约束并非是虚设之举,它体现的不仅是对受灾人的人道主义精神,也能最大化地体现对受灾人群内部求助的公平性,也大大减少了那些潜在机会主义者大钻空子的可能性。

      对于银行来说,个人破产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整个银行业免受剧烈震荡带来的不稳定性,那些永远都回收不回来的坏账可能加大银行的潜在经营风险。一经偶然性的意外事件,很有可能达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当然,对于个人来说,破产机制也是一种良好的保护和规避风险机制。和企业一样,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然死亡,而是一种拯救和重生。对于那些诚信,但因市场风险或者自然风险而遭遇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我们应该给予他们免去负担、保证生活和重新创业的机会。这样,不但给予这些人人道主义的支持,而且也会极大地激励那些敢于冒险的人们创业的积极性。只有如此的制度安排,才能在最大限度上激发个人才智,挖掘市场潜能。当然,这是后话,笔者在此无需多言。

      需要提醒的是,此次地震凸显我国金融业中的各种潜在风险,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激化了这些风险,当然也激发了我们对信用制度建设的各种需求。应该说,这正是出台《个人破产法》的最佳时机,这既可以解决地震过后留下的各种资产风险问题,而且也能为接下去的转型改革提供一部良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