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每股派现金0.15元(含税),每10股派现金1.50元(含税)。
2、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19日。
3、除息日:2008年6月20日。
4、股利发放日:2008年6月25日。
一、本行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8年6月6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2008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bankcomm.com。
二、分红派息方案
以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本行总股本489.94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人民币1.50元(含税)现金红利,共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73.49亿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本次现金红利派送的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6月19日,除息日为2008年6月20日,红利发放日为2008年6月25日。
四、派送现金红利对象
截至2008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五、派送现金红利的具体方法
1、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由本行根据有关规定按10%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0.015元/股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派发现金1.35元;A股法人股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派发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50元。
2、本行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第一汽车制造厂)的现金红利由本行负责发放。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邮箱:investor@bankcomm.com
七、备查文件
本行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