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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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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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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5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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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新基金涉嫌违规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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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新基金涉嫌违规促销
    2008年06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宏
    买基金送大米、送食用油、送购物卡乃至现金刺激,部分基金公司促销新基金的路子越走越偏、越走越远

      ⊙本报记者 周宏

      

      “XX支(分)行:…….为配合我司基金销售,特制定基金销售激励方案如下……认购基金1万元,奖励价值XX元的大米;认购2万元,奖励价值XX元的大米或油;认购3万元,奖励….。”

      上述文字出自日前一家新基金推出的渠道销售奖励方案,而类似方案在最近两个月频频现身于部分新基金的促销进程中。在低迷的销售环境和拥挤的交叉销售渠道中,部分基金重又举起了“重金激励、实物促销”的老招。

      那些在2004年即遭监管部门禁止的促销措施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再度沉渣泛起。

      

      实物促销上阵

      “买基金送大米,或者开户即送XXX”类似的措施,是在今年基金销售势头猛然下降后才出现的。

      根据统计,新基金(尤其是偏股型基金)的首次募集规模在今年以来,明显的呈现下降状态,基金募集规模从年初的近百亿,直线下落到5亿以下。最新成立的4只偏股基金的平均规模仅在4亿出头。

      而在一些基金市场人士的口中,上述数据已经相当程度地被“粉饰”过了。实际情况是,在一些大的销售渠道中,部分基金的日销售额已经从前期“千万”级别,直线下降到“十万”级别,个别的甚至在万元上下,日销售人数甚至有个位数的。

      在残酷的销售数字和看似很远的募集目标之间,种种“灰色地带”的销售激励措施开始纷纷登场亮相。

      早在两个月前即有报道称,在东北某市,某证券公司基金代销点称“只要买2万元以上的基金,就可获得1桶5升装的豆油”。而现在,类似的促销措施已经蔓延到了部分沿海城市。赠送的商品也五花八门,从米到油,再到日用品等。

      “上述做法不一定是统一的,各个分(支)行可能有不同的安排,具体的商品也不一定完全是基金公司一手操办。总之是一笔费用,基金公司反馈给渠道,然后再通过渠道辗转给到客户。”一些业内人士透露。

      “之所以有这样那样的促销措施,只不过因为市道太差,公司希望基金早日达到成立的规模而已。”一位基金市场人士分析说。

      

      重金激励渠道

      除了针对投资人的促销激励外,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在渠道销售上,同样屡有“剑走偏锋”之举,操作也愈加大胆。

      据悉,除了通常的和银行总行谈定的一次性促销费率和尾随佣金之外(行内称“总对总”部分外)。部分基金公司还纷纷推出针对一线网点的促销措施。而在最近日益清淡的销售市道中,促销的价码更是直线升高。

      据悉,目前除了往常的诸如出境游等“软性”激励措施外,更加直接的现金奖励也纷纷登上台面。

      来自业内的信息是,目前的基金销售激励措施与以往相比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奖励费率高,有些公司甚至开到了最高“1%”的天价,这意味着,大约每销售1万元基金,基金公司会直接给一线网点100元(或同等价值)的奖励。

      其次是,奖励基数低,以往基金销售都是网点销售累积达到一定数量后才给奖。而目前是,奖励基数大幅降低,几乎到了有卖就有奖的地步。及时兑现、有多少奖多少的做法,显然会刺激更多一线客户经理挖掘中小基金客户。

      其三是,操作日益“直接”,很多公司甚至直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兑现奖励。上述操作除却其效果不论,其中滋生的“灰色空间”极为丰富。

      而各种费用汇总在一起,部分新基金的销售费率已远远超过1年的管理费收入,“亏本”的结果显然是注定了的。

      

      属明显违规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激励措施,显然和目前已经出台的基金销售法规相悖。

      根据2004年7月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 (四)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等等。

      另外,根据其中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代销协议的约定向代销机构支付报酬,并如实核算、记账。”而现在部分基金采用的激励措施,显然游离于当初的协议之外。

      事实上,类似“买基金送食物油”等举措在2003年即已经出现过。而针对当时基金销售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特别于2004年发出《关于规范近期基金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令禁止,相关条款此后又汇集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作为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的法规依据。

      与之对照,部分基金公司目前的销售做法显然是有违规之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