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6月16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08年6月16日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丽华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情况: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7人,代表股份2,198,992,2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7.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2,167,309,7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8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5人,代表股份31,682,4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赞成票2,198,675,396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56%;反对129,889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9%;弃权186,980股,占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85%。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1,365,599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反对129,889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1%;弃权186,98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9%。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律师对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