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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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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次拍卖会否再成闹剧
    2008年06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朱剑平
      ⊙本报记者 朱剑平

      

      三联商社2276万股股权拍卖因三联集团的搅局曾陷入屡拍屡黄的困境。昨日的第三次拍卖,三联集团被禁止参加,其拍卖价格急剧降低,甚至不到上次拍卖价款的一半。然而,本次拍卖能否完全成功呢?

      三联商社此笔股权此前经历过两次拍卖,4月2日首次拍卖的价格为14.8元/股,至5月16日第二次拍卖的每股14.9元,两次拍卖的竞得者实际都是三联集团自己,但最终都放弃了这部分股权。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抵债例外、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而登记为118号的济南市商业银行通过拍卖的形式取得三联商社股权的行为是否有违上述规定?本次股权拍卖最终有效吗?

      记者为此联系了济南市商业银行与山东银监局相关负责人。但济南市商业银行最终没有对此事有任何回应。而山东银监局表示,目前他们尚不了解此事,但他们将会让监管商业银行的相关处室进行调查,待调查后才能给予准确的答复。但银行业有关人士认为,如果确是济南市商业银行竞得,还是要看后续如何处理。

      而山东嘉禾国际拍卖公司项目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由于保证金是打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因此济南市中级法院肯定知道竞买者的真实身份。至于拍卖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等,一切都要等待法院的法律文书。

      另据记者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30日开始执行的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三联商社股权的拍卖,今天似乎并非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