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和对公司前董事长蒋绍庆公开谴责及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决定
2008年06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发股份或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前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6.1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九发股份予以公开谴责。
九发股份前董事长蒋绍庆未能勤勉尽责,在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中,对多数董事提出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重要问题未能做出明确解释,致使董事会未能审议通过2007年年度报告。因此,蒋绍庆对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九发股份前董事长蒋绍庆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