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1艘4.3万吨散货船建造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按照2008年5月13日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建1艘4.3万吨级散装货轮的议案》,近日,公司与江苏宏铭船舶有限公司签署了《船舶建造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双方:
甲方: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宏铭船舶有限公司
二、工程内容:43000吨散货船壹艘。
三、工程价格:本船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3200万元整 (含送审设计、详细设计、生产设计费、CCS检验费、保险费、进口设备关税和增值税等)。
四、付款方式:
第一期付款 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款额作为定金,即人民币5800万元。
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开工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5800万元。
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上船台大合拢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额,即人民币4640万元。
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下水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五(15%)的款额,即人民币3480万元。
第五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开始系泊试验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的款额,即人民币1160万元。
第六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船的《交接船议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九(9%)的款额,即人民币2088万元,并与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赔偿金、罚金、加减帐等项目一起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暂留上述合同价的 1%的款额,即人民币232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本船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保证期满后由甲方退还乙方。
五、船舶交接时间:本合同船交船日期为2009年9月30日,优惠期 30天。
六、交船地点:江苏省响水县乙方码头。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船舶建造合同》。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