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8年6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6人,授权委托3人。独立董事陈清泰先生、董事张元荣先生、董事邢波先生因公出差,分别全权委托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董事沈翎女士、董事姚子平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周中枢先生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董事出席人数和参与表决人数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到会全体董事审议并经书面签字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合资设立五矿泰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一)同意本公司与阿曼马斯喀特海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马斯喀特”)及其下属的泰曼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曼公司”)合资设立五矿泰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五矿泰曼”),对阿曼境内的锰矿等资源进行勘探和开采。五矿泰曼注册资本2,115,000RO(约合55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以现金出资约247.5万美元,持股45%;马斯喀特以现金出资约192.5万美元,持股35%;泰曼公司以现金出资约110万美元,持股20%。本项目投资资金由本公司自筹解决。
(二) 本项目符合国家境外资源开发战略及本公司“渠道+资源”的战略投资方向, 是公司适度控制上游资源的实际举措之一,对加快公司在海外资源开发步伐、进一步提升公司重要商品——铁合金业务的行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本次项目投资为获取锰矿探矿权以及相关勘探开发,项目具有不确定性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该项目已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三)同意本公司经营班子全权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权限的规定,本项投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以上,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