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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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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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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6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             2008—临022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18日上午10:30分在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推举董事贺伟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312,064,8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5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马哲、马晓辉律师参加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以特别表决形式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7,848,293.00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5,696,586.00元”;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27,848,293股,均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55,696,586股,均为普通股。”原《公司章程》其余部分内容不做修改。

      同意31206487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马哲、马晓辉律师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章程(2008年6月修订稿)》;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