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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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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1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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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持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司法拍卖结果公告
    2008年06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083 公司简称:*ST博信 编号:2008 –037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持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

      股权司法拍卖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日前获悉,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公司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08年6月17日对本公司所持有的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37.5%的股权进行拍卖,因无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参与竟拍,导致该次拍卖流拍。按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股权将进入第二次拍卖,具体信息待公司接到正式通知后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083         股票简称:*ST博信         编号:2008-038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8年6月19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台一铜业(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一铜业”)、珠海格力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力”)、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山”)与本公司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具体如下:

      一、公司与台一铜业间的债务纠纷判决情况

      (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3,904,405.9元给原告台一铜业。

      (二)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截止到2007年10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90,184.34元给原告台一铜业。

      (三)驳回原告台一铜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本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42,084元,由原告承担152元,被告承担41,932元。

      二、公司与珠海格力间的债务纠纷判决情况

      (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3,202,020.48元给原告珠海格力。

      (二)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以3,202,020.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8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珠海格力。

      (三)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本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33,623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8,623元,由原告承担1,506元,被告承担37,117元。

      三、公司与陕西金山间的债务纠纷判决情况

      (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3,010,151元给原告陕西金山。

      (二)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利息(以3,010,15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7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陕西金山。

      (三)驳回原告陕西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本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30,926元,由原告承担56元,被告承担30,870元。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