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持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
股权司法拍卖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日前获悉,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公司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08年6月17日对本公司所持有的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37.5%的股权进行拍卖,因无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参与竟拍,导致该次拍卖流拍。按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股权将进入第二次拍卖,具体信息待公司接到正式通知后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083 股票简称:*ST博信 编号:2008-038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8年6月19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台一铜业(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一铜业”)、珠海格力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力”)、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山”)与本公司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具体如下:
一、公司与台一铜业间的债务纠纷判决情况
(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3,904,405.9元给原告台一铜业。
(二)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截止到2007年10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90,184.34元给原告台一铜业。
(三)驳回原告台一铜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本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42,084元,由原告承担152元,被告承担41,932元。
二、公司与珠海格力间的债务纠纷判决情况
(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3,202,020.48元给原告珠海格力。
(二)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以3,202,020.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8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珠海格力。
(三)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本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33,623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8,623元,由原告承担1,506元,被告承担37,117元。
三、公司与陕西金山间的债务纠纷判决情况
(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3,010,151元给原告陕西金山。
(二)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利息(以3,010,15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7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陕西金山。
(三)驳回原告陕西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本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30,926元,由原告承担56元,被告承担30,870元。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