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民事判决书[(2008)通中民二初字第0041号],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南通分行”)与南通华通化纤有限公司(借款人,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及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南通中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华通公司偿还中行南通分行借款本金36957500.05元、至2008年1月28日的利息419392.42元,合计37376892.47元,之后的利息以37376892.47元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20%后再上浮40%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如华通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中行南通分行有权对华通公司用于抵押的财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华源公司对华通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中行南通分行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仍不能完全受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履行之付款义务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3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391元,由华通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6-20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ST华源 *ST华源B 编号:临2008-053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
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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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到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蚌埠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蚌民一破字第10-1号],申请人蚌埠珠绒股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绒公司”)因被申请人安徽华皖碳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蚌埠中院提出对华皖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蚌埠中院审查后认为,华皖公司拖欠珠绒公司借款8207.32万元,其中到期债务7919.87万元。基于华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珠绒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破产法关于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规定。蚌埠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珠绒公司对华皖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指定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安徽永合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案破产管理人。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6-20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ST华源 *ST华源B 编号:临2008-054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拍卖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民事裁定书[(2006)苏执字第0009-7号],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常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行常州分行的申请,江苏高院依法委托江苏华泰拍卖有限公司、江苏省天衡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查封的本公司持有的安徽华源化纤有限公司71.36%股权和安徽飞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58.06%股权。2008年6月6日,滨洲东方化纤有限公司以800万元人民币竞得上述股权。江苏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公司持有的安徽华源化纤有限公司71.36%股权和安徽飞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58.06%股权归买受人滨洲东方化纤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