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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一路上涨在大面积亏损中挣扎时,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终于出台电价调整方案,自7月1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同时,对煤价采取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不得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
助电企消化电煤上涨成本近50元
国内一家大型独立发电集团分管燃料的副总经理昨晚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措施可以消化电力企业电煤价格每吨上涨近50元增加的成本。
该副总经理建议,由于电煤涨幅过高,19日秦皇岛电煤平仓价已经超过900元/吨,因此电价涨幅以后可以进一步调高,以缓解电企压力。
对于涨电价的原因,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近两年电力企业成本增加因素较多。一是电煤价格持续大幅攀升。据中电联和煤炭运销协会统计,2007年全国发电用煤平均每吨提高25元,今年以来,又连续两轮上涨近60元,两年累计每吨上涨80多元;二是电厂脱硫成本增加;三是“十一五”期间为提高电网输配送能力,电网企业每年增加投资3000亿元左右,增加了还本付息的负担。
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不上调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电价调整,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平均涨幅4.7%。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未作调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支持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对四川、陕西、甘肃省受灾严重的县(市)电价不作调整。
同时,还对电网销售电价结构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一是全面推行城乡用电同价。目前尚有个别地区未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少数地区未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二是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第三产业发展的意见,适当降低商业电价水平,逐步将现行非普工业、非居民照明、商业电价归并为工商业电价,并在此基础上执行峰、谷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三是适当调整电价结构。进一步拉大各电压等级差价,并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适当提高基本电价在电价总水平中的比重。
不会对CPI产生直接影响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总体来看,这次电价调整对物价总水平的影响不大。这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没有调整,不会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产生直接影响。粮食价格变化对物价总水平影响至关重要。农业和化肥生产电价不调整,有利于稳定粮价,进而稳定农业生产,减缓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压力。工商企业用电价格调整后,对物价总水平影响有限。
对于煤炭临时限价,发改委表示,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同时,要求煤炭生产企业保障电煤供应。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