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2007年度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的最新要求,将该公告“附件二”中公布的“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做出如下变更(详见附件),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技术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候选人应当使用议案组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故对原投票方式做出如下变更:提名张禹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应的网络投票申报价格为13.01元;提名贾鲁燕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应的网络投票申报价格为13.02元;提名吴崇林先生为公司董事,对应的网络投票申报价格为13.03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股东持有的选举董事的总票数,为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张禹顺先生、贾鲁燕女士、吴崇林先生,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
2、《关于不再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议案》,对应的网络投票申报价格由原16元变更为14元。本议案仍按照原有表决方法进行表决,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股东持有股份数量。
公司2008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中的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沪市挂牌投票代码 | 沪市挂牌投票简称 | 表决议案数量 | 说明 |
738817 | 宏盛投票 | 16 | A股 |
2、表决议案
公司简称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对应的申报价格 |
ST宏盛 | 1 | 审议2007年年度报告 | 1元 |
2 | 审议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元 | |
3 | 审议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元 | |
4 | 审议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元 | |
5 | 审议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5元 | |
-- | 关于部分董事辞职的议案 | ||
6 | 刘红忠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 6元 | |
7 | 张天西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 7元 | |
8 | 郑韶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 8元 | |
9 | 吴宪和先生辞去董事职务 | 9元 | |
10 | 李战军先生辞去董事职务 | 10元 | |
11 | 唐宝华先生辞去董事职务 | 11元 | |
12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 12元 | |
-- |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
13 | 提名张禹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 13.01元 | |
提名贾鲁燕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 13.02元 | ||
提名吴崇林先生为公司董事 | 13.03元 | ||
14 | 关于不再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议案 | 14元 |
3、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同意 | 1股 |
反对 | 2股 |
弃权 | 3股 |
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第13个议案《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股东持有的选举董事的总票数,为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张禹顺先生、贾鲁燕女士、吴崇林先生,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ST宏盛”A股的投资者对该公司的第一个议案(审议2007年年度报告)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38817 | 买入 | 1元 | 1股 |
如某投资者对该公司的第一个议案投了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38817 | 买入 | 1元 | 2股 |
三、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08-039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诉讼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远大)
第一被告: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科技)
第二被告: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普实业)
二、案件起因
2007年中国远大与宏盛科技商定,由宏盛科技委托中国远大及其下属企业,以开立信用证的方式为宏盛科技采购货物。为保证宏盛科技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宏普实业将其持有的宏盛科技的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国远大,为宏盛科技在《代理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提供担保。
根据上述约定,宏盛科技应当向中国远大支付采购合同项下的信用证余款及全额代理费共计29,390,993.91美元。但至今宏盛科技未向中国远大支付上述款项和费用。
三、诉讼请求
中国远大请求判决第一被告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如下还款义务:①、清偿所欠付的货款及代理费总计29,390,993.91美元;②、向原告赔付所欠款的逾期利息人民币3,926,361.54元;③、向原告赔付因欠款给原告造成的汇率损失人民币5,866,442.38元;④、向原告赔付因欠款而给原告造成的对外融资损失人民币2,536,000元以及即将发生的高额融资成本,月息不低于2%;⑤、向原告赔付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00元以及可能增加的律师费;⑥、向原告赔付因本案诉讼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翻译费、查询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00元;⑦、请求判决宏普实业按照《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为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及全部赔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⑧、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本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本案的开庭审理情况及最终判决结果作进一步分析。
六、诉讼进展
本案尚在审理之中。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