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细则出台
2008年06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卢晓平
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保险、团体养老保险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企业个人和团体提供补充养老保障服务。
《细则》分总则、经营管理、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税收管理、附则共六章。它是对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保监会《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等文件的贯彻落实。
《细则》指出,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在天津市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个人所受雇的企业应是在天津市注册并经营的企业。
具体的税优政策是: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则可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细则》还在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方面迈出了步伐。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开发补充养老保险产品,预定利率(即承诺给被保险人的回报率)可不受保监会1999年所发《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规定“不得高于年复利2.5%”的约束。但同时也强调,预定利率应当根据公司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细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精算规定对补充养老保险提取责任准备金,采用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预定利率,并不得高于年复利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