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股票代码:600109
收购人: 陈金霞
签署日期: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国金证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尚须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
五、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本收购人/继承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陈金霞女士 |
九芝堂集团 | 指 | 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 |
湖南涌金 | 指 | 湖南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上海汇能 | 指 | 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国金证券/上市公司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收购/本次继承 | 指 | 魏东先生辞世,经继承人协议约定由魏东先生的配偶陈金霞女士继承魏东先生所持九芝堂集团和湖南涌金股权资产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
股权继承协议书 | 指 | 魏东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协商签订的湖南涌金及九芝堂集团股权继承协议书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一、收购人简介
姓名:陈金霞
性别:女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最近5年内的从业情况
陈金霞女士最近5年内从事的职业、职务如下:
2001年5月-2005年11月 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2005年11月至今 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上海汇能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注册地在上海,陈金霞女士持有其45%股权。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陈金霞女士在继承魏东先生所持湖南涌金及九芝堂集团股权之前,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继承完成后,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1、通过九芝堂集团持有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SZ.000989,股票简称“九芝堂”)股份12009.07万股,占九芝堂总股本比例为40.35%;
2、通过湖南涌金持有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SH.600479,股票简称“千金药业”)股份3142.14万股,占千金药业总股本比例为17.32%;
3、通过上海汇能持有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SH.600256,股票简称“广汇股份”)10798.14万股,占广汇股份总股本比例为12.47%。
六、收购原因及方式
因魏东先生辞世,魏东先生拥有的湖南涌金66.5%股权,以及九芝堂集团26.93%股权,依法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经各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决定由魏东配偶陈金霞女士一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及全部股权,其他人放弃相应的资格及股权。
本次继承完成后,陈金霞女士通过湖南涌金及九芝堂集团合计持有国金证券43.25%的股权。
陈金霞女士继承湖南涌金及九芝堂集团的公司权益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陈金霞女士尚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金霞
签字: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