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昌”举牌中兵光电涉嫌操纵股价
2008年06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彭友
⊙本报记者 彭友
比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业内人士认为,沈昌宇在中兵光电举牌一战中不仅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还有操纵股价的嫌疑。
《 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个行为人买卖证券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操纵市场:1、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信息优势;2、连续买卖证券;3、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受到了影响;4、行为人的买卖是影响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变动的主要原因。
所谓资金优势是指集中、动用的资金数量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或者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的20%;所谓持股优势是指直接、间接、联合持有的股份数量占相关证券总量的5%,或者大于当期该证券交易量的20%。
沈昌宇在中兵光电复牌当天动用1.55亿元资金连续买入将该股封至涨停,其控制的金顺法单个账户买入量占中兵光电总股本的5.025%,占当天成交总量的30.7%,而且此前,沈昌宇控制的金小红账户已经买入1.24%的中兵光电股份。
业内人士认为,沈昌宇的行为与《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比较匹配,有较为明显的操纵市场嫌疑。
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李建伟博士对记者表示,从上述情形来看,沈昌宇的确存在操纵股价的嫌疑。“但这需要经过一个认定程序,只有相应的有权机构,才能认定其是否违规,并根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李建伟说。
河北成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薛洪增也表示,在此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做一些前期技术性工作,以确定沈昌宇是否存在操纵股价的嫌疑。薛洪增认为,“一旦查实,便可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