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08年6月20日以传真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公司共有董事7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名,其中3名独立董事参加了表决。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在使用募集资金期间暂停利用闲置资金申购新股及修订<公司新股申购及资金管理实施规定>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公司坚持审慎投资的原则,拟进一步重申申购原则,在使用募集资金期间,暂停利用闲置自有资金申购新股,具体内容如下:
一、从目前开始至使用募集资金期间暂停利用闲置资金申购新股。
二、中签新股将于上市首日售出,不再持有。
三、将继续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并承诺绝不使用募资资金进行新股申购。
公司将据此修改《公司新股申购及资金管理实施规定》。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一、第六条
原条款为:凡中签金融、资源、地产类等新股,可暂不出售,持有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修改为:凡中签新股,须在新股上市当天全部售出,资金及时划入公司银行基本清算账户。
二、删除第十条
原条款为:风险控制措施:
1、当下跌幅度超过上市首日开盘价30%时立即出售。
2、当上涨幅度超过上市首日开盘价100%时立即出售。
3、持有时间达到1年时立即出售。
4、进行上述1-3项操作时,由公司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总裁和财务总监同时签字批准后,方可操作实施。
三、原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之后序号依次调整。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