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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日本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日前向金融厅建议,对日本大型造船企业IHI伪造财务报表行为处以15.94亿日元罚款。日本证监会认为,虚假财务报表很可能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判断,IHI应为此承担重要责任。据悉,金融厅对该案的审理已进入事实认定程序,如果事实没有出入,将很快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日本的处罚程序,日本证监会15.94亿日元的罚款提议,一般都会得到金融厅的支持——只有一种情况除外,金融厅能拿出足够的理由证明日本证监会的建议是不当的。此次15.94亿日元的天价罚款,超过了上次的天价罚款。2007年1月,由于日兴证券造假数额高达187亿日元,日本证监会开出了5亿日元罚单,创下了当时日本的最高罚单纪录。
日本最高罚单连破纪录,说明了日本证监会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之严厉,而天价罚单还仅仅是其中的一种惩处手段,对于造假的上市公司而言,天价罚单比被要求退市并赔偿投资者损失还是幸运得多的。可以看出,在惩处造假方面,日本政府是不遗余力的。
财务报表是投资者作出买卖决策的重要参照,当一个公司试图通过财务造假隐瞒真实情况的时候,就给投资者造成了误导,而这种误导所带来的结局,往往是投资者损失而造假者受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加大造假者的成本,使其成本远远超出收益,才能对其造假行为起到制约作用。反之,就将成为一种激励,即当造假者屡屡得逞,享受因造假所得到的利益而又不必承担风险时,造假行为就会泛滥。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危害:误导投资者;引导上市公司争相造假,导致整个上市公司信誉的降低和资本市场公平交易制度遭到破坏,从而,给整个资本市场带来致命伤害;同时,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造假行为也容易扭曲整个社会的价值观,使一些人误认为,投机和不诚信也可以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引导作用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是非常大的。
因此,日本才屡屡开出天价罚款,对企业进行惩处。
这给我们哪些启示呢,或者,日本的做法对我们有什么借鉴意义呢?
第一,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权需要扩大。在发达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力是非常大的。以美国为例,美国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或处理的方式包括:提交联邦法院审理;提交给行政法官审理;代表SEC与当事方和解;若案情性质严重,可将案件移交相关刑事制裁机构。
美国SEC不通过司法部门直接就可以发传票,并且可以直接传到任何人或单位。并且,美国SEC实行的辩方举证制度,即当SEC怀疑哪个企业或个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对方需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法犯罪,否则,就可能面临着高额罚款与严厉的制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权相对较小,且容易受到诸多制约,这可能影响到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二,处罚措施需要更为严厉,当然,这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授权或确认。日本证监会可以开出高达15.94亿日元罚款,但我们不能,我国监管部门所拥有的处罚权非常有限。上个月,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以30万元的罚款。原因是,该公司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公开披露的2004年度利润总额为6238.57万元,但事实上通过造假虚增该年度利润总额共计3718.6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占了年度利润总额的一半还多,仅被处罚30万元,不足以令其他上市公司引以为戒。
近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完善证券稽查执法体制,依法严惩市场操纵、违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是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面对不断出现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造假案,我们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以此促使上市公司重视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