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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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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给投资者高回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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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给投资者高回报,怎么办
    2008年06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诸葛立早
      ⊙诸葛立早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日前在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时,讲了这么一段话:要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和各项议事规则,增强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的制度保障,逐步建立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根除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高回报的、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上市公司。一家报纸在披露这个信息时,大标题就做了:《范福春:要给投资者高回报》。

      企业价值增值能力决定了投资者对该公司股票持有与否的态度。对“给投资者高回报”的上市公司(长期的而非短期的、持久的而非一时的),套用那首贻笑天下的“散户之歌”——“死了也不卖”,好像也不为过。

      问题在于,在我们现在这个市场上,给投资者高回报的上市公司有多少?它们能否“几十年如一日”给投资者“高回报”?问题还在于,在我们现在这个市场上,不给投资者高回报的上市公司又有多少?它们为什么不给而且敢于不给投资者高回报?对这些不给投资者高回报的公司,我们又该怎么办?这一串串问号,值得我们深思。

      平心而论,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都允诺给投资者以高回报。否则,它们很难以20倍的市盈率到证券市场上来融资,或者以很高的价格在市场上再融资。过去有“讲故事”之说。所谓“讲故事”,当然不是诸如侦探小说那般以“情节”取胜,而是以“远景”亦即“高回报”的“诱饵”取悦于投资者。可悲的是,公司一上市,“故事”就“穿帮”了,所谓“第一年绩差,第二年ST,第三年退市”,便是一些 “故事公司”的“夸张式演变路径”。因此,时下我们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固然要要求上市公司坚守规范运作底线,而且要对不给投资者“高回报”的公司有所警示与惩治。

      以我观之,一些上市公司敢于不给投资者以“高回报”,一是可能在上市之初就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它们可能认为对上市后公司的业绩预测是“没有约束力”的“数字”,而非检验公司诚信力的“试金石”。所以,出现了不少公司上市后第二年业绩大幅度滑坡的怪事。对这些上市公司,我以为,除了要让上市公司高管真实地解释业绩下滑的原因外,还要对比在同行业中的盈利水平名次,同时做出相应的解释;对保荐这些企业上市的机构,当然更不能放纵,“伪劣商品”的出笼,它们脱不了干系,至少在“诚信档案”里,应该记上浓重的一笔。

      二是不但不给投资者“高回报”,还要千方百计掏上市公司“腰包”。这次,范福春通报了中捷股份、九发股份两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的情况,要求全体上市公司监管干部要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想,监管的有效性,决不应当到“通报”为止。

      三是从来就没有想到要给投资者“高回报”的。最近,叶檀女士特别提到了证券市场上的“明天系”现象。明天系这样的资本玩家纵横市场,如入无人之境,中国资本市场的丛林法则,岂是管理层的两句话就能改变的。叶檀女士抨击的这种情况,难道不令人警醒吗?

      只有“制服”了不给投资者“高回报”的公司,“高回报”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