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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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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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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08年06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公司名称: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海鸟发展

    股票代码:    600634

    收购人:     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 上海市广中路208号301B室

    通讯地址:    上海市广中路208号301B室

    签署日期:    2008年6月 日

    财务顾问: 上海亚洲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购人声明

    就本次收购事宜,收购人作如下声明:

    一、收购人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因收购人拟受让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3,865,17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且东宏实业将其所持全部1886.52万股海鸟发展股份表决权委托予吉联投资,同时收购人拟以资产认购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而导致的;

    收购人本次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尚需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收购人本次拟以资产认购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尚需经过海鸟发展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获得商务部的批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能实施;

    本次收购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二、实际控制人

    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黄怀吉出资270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90%、倪秀平出资20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6.7%、周玉兰出资10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3.3%,于2001年12月10日共同出资组建。2006年6月30日吉联投资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倪秀平、周玉兰分别把其持有的吉联投资的股份转让给黄清。吉联投资现股东持股情况为:黄怀吉出资270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90%,黄清出资30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10%。

    黄怀吉先生为吉联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三、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

    (一)吉联投资股权结构图

    (二)核心企业

    ●上海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吉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08月19日,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中路208号301A室,法定代表人为黄怀吉,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09000170188,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室内装璜。销售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收购人出资1000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上述收购人持有的吉联房产100%的股权为本次收购人拟用于认购海鸟发展新增股份的资产对价。

    (三)吉联投资其他控股、参股企业

    四、收购人业务发展及简要财务情况

    收购人吉联投资的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凡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吉联投资最近三年简要的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其中:2005年、2006年数据未经审计,2007年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08)第107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单位:万元

    五、相关处罚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近五年内,收购人没有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限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未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受“周正毅事件”影响,海鸟发展自2003年以来陷入经营困境,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因资金匮乏等多方面原因处于停滞状态,仅依靠几个存量房地产租赁项目维持业务经营,2007年公司亏损296.95万元。鉴于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所处的外部市场环境,海鸟发展单纯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扭转经营困境,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会受到重大影响。

    为了摆脱海鸟发展经营不善的困境,增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的经营发展能力,提升盈利水平,支持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海鸟发展大股东东宏实业于2008年6月20日与收购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拟将其持有的海鸟发展13,865,17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90%)转让与收购人,且东宏实业将其所持全部1,886.52万股海鸟发展股份表决权全权委托予收购人,同时海鸟发展向收购人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收购人持有的吉联房产100%股权。

    收购人本次受让东宏实业所持海鸟发展的股份,并受托行使东宏实业持有的全部海鸟发展股份的表决权,同时以上海吉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认购海鸟发展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一方面能够摆脱海鸟发展经营不善的困境,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支持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另一方面,能够实现吉联房产的借壳上市,借助资本市场促进吉联房产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本次收购的决定及已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2008年6月1日,吉联投资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协议受让海鸟发展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受托行使海鸟发展股份表决权的议案》、《关于公司以资产认购海鸟发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提请海鸟发展股东大会批准豁免要约收购及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议案》。

    东宏实业于2008年6月1日,召开了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协议转让海鸟发展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委托吉联投资行使海鸟发展股份表决权的议案》。

    海鸟发展于2008年6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向收购人增发不超过5,917.26万股股份,购买收购人持有的吉联房产100%的股权。

    三、收购人未来12个月持有、处置海鸟发展股份的计划

    通过本次存量股份转让和新增股份认购后,吉联投资持有海鸟发展的股份数量将达到7,303.78万股,占本次收购完成后海鸟发展总股本的49.90%,成为海鸟发展的控股股东。

    同时,吉联投资承诺:

    “1、对于本次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海鸟发展股份,将继续承担东宏实业于海鸟发展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的承诺,即:自2007年9月20日起,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海鸟发展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海鸟发展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对于本次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取得的海鸟发展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之后的转让行为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吉联投资尚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海鸟发展股份的计划,亦没有对本次收购取得的股份进行处置的计划。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收购股份数量及其比例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持有或控制海鸟发展股份。

    本次吉联投资对海鸟发展的收购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由吉联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东宏实业持有的海鸟发展的13,865,170股股份,为存量股份转让行为;

    二是:由吉联投资以所拥有的吉联房产100%的股权按照评估后的资产净值合计707,112,610元,按照每股11.95元/股的价格认购海鸟发展本次为购买上述资产所新增的5,917.26万股股份,为新增股份认购行为;

    三是:受托行使东宏实业持有的包括上述转让的存量股份在内的全部1,886.52万股海鸟发展股份的表决权,为表决权受托行为。

    在本次收购的过渡期内,收购人吉联投资受托行使受托行使东宏实业持有的包括上述转让的存量股份在内的全部1,886.52万股海鸟发展股份的表决权,在本次存量股份转让行为约定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吉联投资名下、且本次新增股份认购行为约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吉联投资名下之日,表决权受托行为即告终止。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吉联投资将持有海鸟发展7,303.78万股股份,占海鸟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完成后总股本的49.90%,将成为海鸟发展的控股股东。

    二、存量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2008年6月20日,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让股份数量及其比例

    东宏实业拟转让的股份为其所持海鸟发展的1,386.52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90%。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根据协议约定,本次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16,000万元。

    双方同意吉联投资以货币(包括电汇、转帐方式)分期向东宏实业支付转让价款。

    双方同意,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吉联投资应将股份转让价款存入双方共同确认的一个或数个共管帐户内,并于解除协议第2.1款所述的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及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同日,将股份转让价款付至东宏实业在债权银行处开立的账户中。

    协议2.1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东宏实业确认,于协议签订之日,标的股份已质押给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其向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的担保;此外,因东宏实业为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长宁支行、南汇支行的贷款余额提供担保,标的股份及孳息分别于2008年2月19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及于2008年3月21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司法轮候冻结。

    (三)生效条件

    1、本协议己经双方签署并按照双方公司章程之规定经各自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2、商务部已批准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

    3、中国证监会对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事项无异议;

    4、海鸟发展与吉联投资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已生效并予实施。

    (四)交割时间及条件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与标的股份的质押权人、申请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标的股份的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获得其等同意及配合在办理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前解除质押及一应司法冻结。

    2、在上条所述质押及一切司法冻结得以解除后,甲方应促使海鸟发展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及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双方应予配合签署及提供相关登记文件资料。如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并涉及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双方亦应予以配合。

    3、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及其所对应的相关权利、权益、义务及责任一并转让或转移给乙方。

    三、新增股份认购基本情况

    2008年6月2日,海鸟发展与吉联投资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2008年6月20日,海鸟发展与吉联投资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拟购买资产及作价

    1、拟购买资产

    本次海鸟发展拟购买的资产为吉联投资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吉联房产100%的股权。

    2、拟购买资产的作价

    本次海鸟发展拟购买资产的作价是以200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依据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沪财瑞评报(2008)2-006号《资产评估报告》,拟购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707,112,610元,双方同意据此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707,112,610元。

    (二)新增股份的发行

    1、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新增股份的价格确定为海鸟发展第六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为11.95元/股。

    2、发行数量

    基于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707,112,610元和约定的股票发行价格为11.95元/股,双方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5,917.26万股。

    如海鸟发展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海鸟发展将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发行价格,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下列公式相应调整,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吉联投资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之后的转让行为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生效条件

    1、本协议己经双方签署并按照双方公司章程之规定经各自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2、海鸟发展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包括海鸟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股权的议案及豁免乙方以要约方式增持甲方股份的议案)获得海鸟发展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吉联投资与东宏实业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已按照双方公司章程之规定经各自的股东会批准并且未解除;

    4、吉联房产的资产、财务状况及相关业务经营和前景没有发生任何足以妨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协议项下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股权的申请,并豁免吉联投资以要约方式增持甲方股份的义务。

    (四)过渡期内的安排及损益归属

    1、过渡期内,吉联投资应维持吉联房产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管理的稳定,除正常经营所需并书面报备甲方外,吉联房产不得进行任何分配利润、借款、资产处置、提高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行为,不得为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第三人提供资金、资源或担保,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吉联房产的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的任何交易和行为。

    2、过渡期内,吉联投资不得在标的资产上设定任何形式的他项权利,也不应提前解除为吉联房产提供的任何担保。

    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海鸟发展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海鸟发展新老股东按各自持有甲方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4、基于吉联投资向海鸟发展做出的盈利补偿承诺,双方同意,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吉联房产于过渡期内所实现的全部利润或亏损均由海鸟发展全体股东(包括吉联投资)按照各自于海鸟发展的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五)人员安置

    双方确认,本次标的股权的转让不牵涉吉联房产及其控股子公司原有员工劳动关系的变更。于标的股权交割后,吉联房产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担任原有职务及履行相关职责,吉联房产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海鸟发展如改组或者改选吉联房产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予以选举、委派或聘任。

    四、表决权受托基本情况

    东宏实业于2008年6月20日签署《授权委托书》。

    (一)委托内容

    东宏实业确认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授权委托吉联投资全权代表其出席海鸟发展召开的所有股东大会,并全权代表其按照吉联投资自身的意愿行使标的股份(东宏实业所持全部海鸟发展1,886.52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含通讯表决权)。

    (二)委托期限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自动失效:

    1、东宏实业持有的海鸟发展13,865,170股A股过户登记至吉联投资名下、且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登记至吉联投资名下之日;

    2、中国证监会拒绝受理本次发行申请或否决本次发行申请之日;

    3、本次发行计划因任何原因宣告失败之日;

    4、本次发行计划因任何原因终止或取消之日;

    5、海鸟发展未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本次发行之申请材料。

    五、本次收购股份的权利限制及收购附加条件的情况

    东宏实业本次拟向吉联投资转让的海鸟发展13,865,170股股份存在被质押及司法冻结的情况:

    1、东宏实业已于2004年8月27日与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签署《质押合同》,以所持海鸟发展18,865,170股股份为其向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2、2008年2月19日,因东宏实业为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长宁支行借款提供担保纠纷一案,东宏实业所持海鸟发展股份全部18,865,170股及孳息,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1年,自2008年2月19日起至2009年2月18日止。

    3、2008年3月21日,因东宏实业为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南汇支行借款提供担保纠纷一案,东宏实业所持海鸟发展股份全部18,865,170股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全部予以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08年3月21日起,该次冻结包括在此期间产生的孳息。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已于2008年6月19日出具《承诺函》,同意东宏实业将持有的海鸟发展13,865,17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吉联投资,并保证在东宏实业和吉联投资实施股份转让时,向股份过户登记机构出具或提供同意解除股份质押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手续文件;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已于2008年6月19日出具《公函》,同意在东宏实业归还所欠该行的全部贷款本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后,该行将立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东宏实业所持海鸟发展18,865,170股股份的司法冻结。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宏实业尚未取得另一股份冻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解除股份司法轮候冻结的承诺。

    本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后认为,东宏实业向吉联投资转让所持海鸟发展股份已取得拟转让股份质权人的同意;在东宏实业清偿上述全部债务(包括担保债务)的情况下,股份冻结申请人即无权利限制该等股份的转让,并应协助办理解除股份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手续,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应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黄怀吉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二、收购人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亚洲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负责人:陆国梁

    项目负责人: 袁敏捷

    项目经办人:朱剑锋

    二〇〇八年六月 二十日

    三、收购人专项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锦天诚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史焕章

    经办律师:孙亦涛

    黄道雄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吉联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上海亚洲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收购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意见》

    3、上海锦天诚律师事务所为对本次收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吉联投资关于本次收购的股东会决议

    5、东宏实业关于本次出让股权和表决权委托的股东及执行董事决定

    6、海鸟发展董事会六届六次、六届八次会议决议

    7、《关于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

    8、《授权委托书》

    9、《关于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10、《关于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

    11、吉联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12、吉联投资2005年、2006年会计报表、2007年度审计报告

    13、吉联投资关于收购后所持股份履行限售义务的承诺函

    14、吉联投资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5、吉联投资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6、吉联投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7、收购方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8、签署报告书前六个月内,吉联投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签署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海鸟发展挂牌交易股份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19、吉联投资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海鸟发展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20、兴业银行、农业银行承诺函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供投资者查阅。

    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收购人、吉联投资、本公司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鸟发展、上市公司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634
    东宏实业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吉联房产、拟注入资产上海吉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存量股份转让根据吉联投资与东宏实业共同签订的《关于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东宏实业将其持有的海鸟发展13,865,170股股份转让给吉联投资的行为
    表决权受托根据东宏实业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吉联投资接受东宏实业的委托全权代表东宏实业出席海鸟发展召开的所有股东大会,并全权代表东宏实业按照吉联投资自身的意愿行使东宏实业依据持有海鸟发展18,865,170股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新增股份认购根据海鸟发展与吉联投资签署的《关于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海鸟发展将向吉联投资定向发行不超过5,917.2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吉联投资所持吉联房产100%股权的行为
    本次收购吉联投资通过存量股份转让、表决权受托和新增股份认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吉联投资与东宏实业共同签订的《关于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
    《授权委托书》东宏实业签署关于其持有的海鸟发展18,865,170股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吉联投资行使的《授权委托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海鸟发展与吉联投资签署的《关于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海鸟发展与吉联投资签署的《关于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
    本报告书《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发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上海亚洲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过渡期《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定义的过渡期
    审计基准日2007年12月31日
    评估基准日2007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0日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怀吉
    住    所:上海市广中路208号301B室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092003406

    税务登记证号:国税沪字:310109734072302号

    地税沪字:310109734072302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407230—2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凡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通讯地址:上海市广中路208号301B室
    邮政编码:200083
    联系电话:021-61492009
    联系人:倪秀平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注册

    地址

    经营范围持股比例(% )法定

    代表人

    浙江嘉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0杭州市文三路18号浙江新世界大酒店六楼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与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技术咨询、合作与交流,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百货、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普通机械、机电设备、服装服饰的销售,物业管理,洗车服务,汽车装璜。40袁明观
    上海凯喧矿产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000广中路40号E—62室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含矿产品的开采),商务咨询(除经纪),投资管理,销售矿产品(除专控),金银饰品。16邓凯元
    上海外国语大学实验学校1500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北路小学、初中、高中。55李铁海

    项 目2007年2006年2005年(母公司)
    总资产182,229103,0993,095
    总负债162,63890,575100
    归属于母公司的权益13,8909,0502995
    营业收入52,55021,007——
    净利润1,6252,944-0.6

    姓 名职 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它国家/

    地区居留权

    黄怀吉董事长中国中国香港居留权
    程 鏖总经理中国中国/
    倪秀平财务总监中国中国/
    居伟东副总经理中国中国/
    赵立华董事长助理中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