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关于同意投资广东汕尾发电厂一期3、4号机组工程的决议》(公司有表决权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8票同意通过)
一、为进一步发展公司电力业务,同意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发展电力公司”)通过参股子公司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简称“红海湾发电公司”,发展电力公司持有其25%股权)投资建设汕尾发电厂一期3、4号机组工程。
二、红海湾发电公司投资建设的汕尾发电厂一期1、2号机组(2×600MW)已于2008年初建成投产,并将继续投资建设汕尾发电厂一期3、4号机组工程。该工程计划建设
2×660MW国产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工程,总投资约48.6亿元,最终投资额以相关政府部门核准为准,注册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5%。发展电力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方式,按照股权比例,分期向红海湾发电公司追加投入注册资本金。
三、根据公司《章程》,本项投资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开展项目筹建工作。
四、公司投资建设汕尾发电厂大容量、高参数的火电机组,有利于降低煤耗、提高运行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符合广东省电源规划要求,满足广东地区电力需求的快速增长,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同时,进一步优化公司电力业务布局,扩大权益装机规模,增强电力业务持续发展能力。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