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交通运输部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将用户满意度作为评价邮政企业普遍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还将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至此,我国邮政普遍服务首度获得了监督管理标准。
据了解,万国邮政联盟是联合国商定国际邮政事务的专门机构,而我国是万国邮政联盟的缔约国。作为万国邮政联盟重要法规之一的《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其成员国应当“以合理的价格在领土的每一个角落提供经常、优质的基本邮政业务”,即邮政普遍服务。国家邮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并实施《办法》是我国邮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进邮政业发展。
《办法》确立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了邮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管促进和保障普遍服务水平的政府职责。根据规定,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邮政主管部门通过对邮政局(所)网点和信筒(箱)设置、营业时间和经办业务、投递质量和邮件时限、查询赔偿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测评、检查并定期通报等4种形式实施监管。
此外,《办法》还针对用户反映比较强烈的服务质量问题提出了改进要求并将作为监管重点。如对用户反映一些邮政业务单据含义不清、有可能损害用户权益的问题,《办法》规定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时,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户有关免除或限制邮政企业责任的内容”;对用户反映强烈的个别邮政企业强迫使用高资费业务问题,《办法》作了明确禁止性要求。此外,《办法》还规定邮政企业应该建立用户投诉受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自查制度,以及向邮政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