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
合并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进展公告
本公司以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事宜,本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核准/批准。
近日,公司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具的《关于原则同意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巨石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8]546号),“原则同意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事宜仍须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批准,本公司将按照上述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玻纤 公告编号:2008-021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
合并巨石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以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换股及吸收合并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批准后方可实施。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玻纤”或“本公司”)拟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石集团”)进行吸收合并(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玻纤作为吸收方及存续公司将继续存续;巨石集团作为本次吸收合并的被吸收方,其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全部并入中国玻纤,巨石集团将注销法人资格。有关本次吸收合并的具体方案请参见本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公告。
本次吸收合并以及相关的《换股及吸收合并协议》已获得本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召开的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2008年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原则同意本次吸收合并的总体方案。2008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巨石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原则同意本次吸收合并。
凡接到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吸收合并的债权人通知书的本公司债权人,可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凡未接到通知书的本公司债权人,可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如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 不会因此而影响其债权, 有关债权将在到期后由本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债权文件的约定清偿。
申报债权方式:
1、直接到本公司申报:请持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和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通知等债权资料(以下合称”债权资料”)到本公司以下地址申报债权: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
2、以邮寄方式申报:请将债权资料邮寄至以下地址: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
邮政编码:100142
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 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将债权资料传真至以下号码:
传真号码:010-88028955
联系电话:010-88028660
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