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75万元,累计为其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75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6375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梅房产”)于近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同意借款1875万元给新梅房产,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10月21日止。本公司和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375万元。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即可实施。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08年6月26日下午2:00以通讯方式召开,经参会的6名董事书面表决,一致同意本公司为新梅房产的1875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静静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潢材料(除专控及易燃易爆品)。
新梅房产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875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自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10月21日止。
四、董事会意见
为保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梅房产所开发项目的正常进行,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为新梅房产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6375万元人民币,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保证合同;
2、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上海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上海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