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下称“公司”或“青山纸业”)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州造纸”) 资金占用纠纷一案,青州造纸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6月27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第49号】,二审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953.01元,由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有关该案一审判决情况公司已于2007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当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作了详细披露,简要内容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民初字第8号】判决书,一审判决青州造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青山纸业资金人民币173,499,945.72元及相应利息(2007年1月31日起计算),另青州造纸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00.00元和财产保全费1,100,063.00元,青山纸业承担案件受理费110,163.00元。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27日
公司代码:600103 简称:青山纸业 编号:临2008-013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华泰证券有限公司(下称“华泰证券”)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函。原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目保荐人吴智俊先生已从华泰证券离职,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泰证券现委派保荐代表人胡旭先生接替吴智俊先生履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职责。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