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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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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
    2008年06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包婷婷
      ——评《财产权与民主的限度》

      ⊙包婷婷

      

      从经济、政治、法律角度探讨财产权和民主,而讨论侧重点又在私人财产权对自由的重要性、政治上的寻租行为对财产权的损害、宪法制度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国家制度的选择对财产权和自由的保护与经济发展路径等前沿问题上,足见《财产权与民主的限度》这本论著的分量。它对我国当下的宪政研究和建设提供了足可借鉴的观点和见解。《物权法》在我国于去年10月正式生效,旨在即保护公有财产,也保护私人财产;即保护穷人的财产,也保护富人的财产。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也可以说,本书从某种意义上很好地说明了《物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无可取代的地位。

      《财产权与民主的限度》的编者收集了四篇公共选择理论研究领域知名学者的论文。第一部分“财产是自由的保证”的作者詹姆斯·M·布坎南为1986年诺贝尔奖获得者,以其对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而闻名于世。布坎南提出了自足和交换两种状态的相互依赖关系,自足状态是拥有充分自由的状态,小农生产就能满足绝大多数人的生存要求;而交换的相互依赖关系的市场状态,靠的是专业化生产,通过货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将各家各户联系在一起。布坎南认为,市场状态下,人们因很容易受到市场风险的冲击而处于被动地位,失去了原先的自由。在由自足状态向交换状态转变的过程中,虽然失去了原来小农状态时的自由,但是如果拥有足够多的私人财产,则在市场上人们就拥有了足够多的退出选择。这些退出选择使得遭遇市场风险冲击时,人们可以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相比自足状态,在拥有足够多财产权的市场状态下,人们拥有的自由更加广阔。但是要足够引起重视的是,市场状态下必须有宪法限制,能够有效防止行政剥削及金融剥削。

      政治学家戈登·塔洛克在“寻租”中更多从政治学角度分析市场状态下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行为。在寻租行为下,政府很容易利用自己的权威和权力,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来满足特定人物的需要,这就是所谓的“浮士德式困境”,即政府存在的理由原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但是在现实中却往往相反,政府权利常常被用来当做侵犯人们权利的工具。

      理查德·E·瓦格纳的“宪法、暴力和宪政制度”着重分析宪法制度,最初,宪法制度呈现给了人们一副“三权分立”的公正景象。但是,宪法如何才能限制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利呢?他提出了一种民主的暴政,即政治权利通过对人们意识形态上的灌输,塑造着政府希望塑造的人;在民主的制度下,民众反而不自觉地成了政府控制的傀儡。因此,瓦格纳认为政治权力必须得到强有效的限制;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关于宪法对政府的制约作用,瓦格纳有一个美好的期待:在政治生活中,“政治家是积极主动的、富有创造力的人”,政府是“一个没有协调人,但却协调得很好的关系网络”。

      而查尔斯·K·罗利在“自由与国家”中主张拥有宪法的洛克式国家观念,因为他深切担忧仍然会导致暴政的社会民主制的威胁。他在比较了种植园式国家(只盲目寻求大多数人的支持以保住政府的执政地位)和利维坦式国家(执行君权至上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后总结到,在洛克式国家下,“良好的品德、健全的道德戒律和优秀的宪法结合在一起,是可以自我强化的”。

      本书以对私人财产权是人身自由的保证这个观点的完整分析,证明如果公民失去法律对其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就失去了维护其生存的正当途径,侵犯公民的财产即是侵犯他们的自由与尊严。众所周知,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财产权却已成为维护生命权、自由权不可缺少的基础和保障;一旦财产被他人侵犯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生命和自由便无从谈起。财产权需要严格保护,需要将这种保护力度上升到宪法程度。而宪法保护所针对的头号对象,就是在利用资源中,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寻租行为。很明显,寻租与政治腐败紧密相连。

      处于经济政治转型期的中国,寻租性腐败是腐败的最主要表现,它对我国的产权保护的冲击是致命的。在寻租过程中,某项产权的重新分配没有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下进行,某个利益集团通过行贿得到此项产权的同时,其余人公平参与竞争此项产权的权利便被剥夺了。

      另外,书中要防止“大多数人的暴政”,必须对民主进行限制的论述,或许会促发国人更多的思考。在民主社会中,一旦民众利益的代理人权利不受有效限制,必然走向自我膨胀,并且,如果民主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权利不受到限制,压制和迫害以多数人的权威形式发出,其危害会更具迷惑性。对民主的限制必须依赖强有效的宪政秩序。我们正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全球经济竞争的大背景下,宪政秩序应该在实现经济效率、民主管理的基础上限制专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以期充分实现公民的自由。就这一点而言,本书在研究宪法对政府制约作用的同时,将针对公司的委托——代理理论应用在研究国家的政治理论之中,这个理论创新,对中国学者弥补宪政研究的不足和开拓未来的研究方向都有重要启示。

      《财产权与民主的限度》

      (美)查尔斯·K·罗利 编

      刘晓峰 译

      商务印书馆2007年12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