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30日上午10: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东新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411,664,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66,448,935股的53.7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天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股本总额已发生变化,现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1.5条 第一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957.6104万元”修订为:1.5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644.8935万元。
(二)将“3.1.5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8,957.610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修订为“3.1.5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6,644.893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411,664,53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阳证股字[2008]第32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