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6月25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08年6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向杭州阳光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方式的议案》
2008年6月3日公司与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杭州阳光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增资协议约定公司与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阳光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增资,增资的方式为:公司以货币资金对项目公司增资人民币10,400万元,其中26万元作为其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其余10,374万元进入项目公司资本溢价;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对项目公司增资人民币9,600万元,其中24万元作为其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其余9,576万元进行项目公司资本溢价。根据实际需要,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与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杭州阳光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上述增资协议所约定的增资方式调整为:公司以货币资金对项目公司增资人民币10,400万元,作为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对项目公司增资人民币9,600万元,作为其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上述增资完成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0万元,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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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00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