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除已公告的提案之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8年6月30日在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航友宾馆会议中心召开。
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在会议召开45日前,将会议通知邮寄或公告全体股东。截至2008年6月9日的股东登记截止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会议登记文件1份,代表股份29.04亿股,委任李丰华先生代为表决;收到H股股东会议登记文件1份,代表股份(1,545,107,533)15亿4510万7533股;收到A股股东会议登记文件15份,代表股份(67,202)6万7202股。拟出席公司二零零七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4,449,174,735)44亿4917万4735股,约占公司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2%,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数。因此,本次大会合法有效。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3,251,040,427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7983%。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丰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76,319,127股,其中同意为3,176,066,491股,占投票的99.9920%,反对为216,700股,占投票的0.0068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5,936股,占投票的0.0012%。
2、 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76,319,127股,其中同意为3,176,016,491股,占投票的99.9905%,反对为266,700股,占投票的0.0084%,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5,936股,占投票的0.0011%。
3、 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76,326,127股,其中同意为3,176,173,491股,占投票的99.9952%,反对为116,700股,占投票的0.0037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5,936股,占投票的0.0011%。
4、 审议通过公司二零零七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于截止2007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同意公司2007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7年度不分配利润,也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243,653,527股,其中同意为3,243,470,591股,占投票的99.9944%,反对为147,000股,占投票的0.0045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5,936股,占投票的0.0011%。
5、审议通过聘任公司二零零八年度国内及国际审计师的议案:同意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二零零八年度国内审计师,聘任香港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二零零八年度国际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251,040,427股,其中同意为3,249,987,291股,占投票的99.9676%,反对为1,017,200股,占投票的0.0313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5,936股,占投票的0.0011%。
6、审议通过公司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39,649,527股,其中同意为188,746,376股,占投票的55.5709%,反对为150,867,215股,占投票的44.4185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5,936股,占投票的0.0106%。
7、审议通过公司航空配餐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39,649,527股,其中同意为332,155,091股,占投票的97.7935%,反对为7,458,500股,占投票的2.1959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5,936股,占投票的0.0106%。
上述第6、7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229,598,627股,其中同意为3,013,332,476股,占投票的93.3036%,反对为216,230,215股,占投票的6.6953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5,936股,占投票的0.0011%。
9、审议通过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243,583,527股,其中同意为3,018,851,576股,占投票的93.0715%,反对为224,696,015股,占投票的6.9274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5,936股,占投票的0.0011%。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朱海燕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