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7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47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423元。
●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4日。
●除息日:2008年7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7月1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本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8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08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公告编号:2008-012)。
二、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以公开增发A股股票办理股权登记后的总股本430,265,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7元(含税),共分配现金202,224,879.00元,剩余利润572,618,277.27元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07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47元。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对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按现金红利的1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423元;对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以及持有本公司流通股国有法人股的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47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7月4日。
2、除息日为:2008年7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08年7月1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8年7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公司大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2008年7月4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2008年7月11日在其指定的证券登记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钛城路1号
邮 编:721014
咨询电话:0917-3382333 0917-3382026
传 真:0917-338213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