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颜红欲状告江钻股份大股东
2008年07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初一
⊙本报记者 初一
来自深圳的江钻股份小股东颜红昨晚赶往武汉,她将在今天向当地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要求公司大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赔偿其因未履行股改承诺给她造成的投资损失逾7万元。
两年前入市的颜红,之前主要是持有基金,去年9月份开始买入江钻股份,“看中的就是公司大股东注入优质资产的股改承诺”。令她始料未及的是,江汉石油管理局最终推出的竟是一个大打折扣的注资方案,造成江钻股份股价大跌。截至今年6月25日,颜红仍持有江钻股份5000股,净亏损73000多元。
“没想到江汉石油管理局作为央企的下属企业,也会不讲诚信。”颜红表示,虽然身为小股东,但面对大股东违背承诺的做法不会坐以待毙。她认为,“起诉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好办法”。
颜红通过邮件发给本报记者的民事诉状显示,与江汉石油管理局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江钻股份董事长张召平等16位高管人员以及江钻股份的股改保荐机构,他们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颜红的代理律师,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的刘陆峰告诉记者,他已于上周五下午和昨日上午两次前往江钻股份所在地的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与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他认为,江汉石油管理局的承诺和保证,是对持有江钻股份流通股股东的要约,股改方案通过后,使当时持有江钻股份和随后买入江钻股份的投资者与江汉石油管理局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因此,此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调整的范畴,而是一起普通的保证合同纠纷,不需有权部门先行查处这一前置条件。
据悉,颜红昨天还向中国证监会信访部门递交了有关材料,要求查处江钻股份大股东不兑现股改承诺的行为,向遭受损失的小股东赔礼道歉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