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醚享受能源初级产品待遇
2008年07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姚炯
二甲醚享受能源初级产品待遇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安信证券:
二甲醚享受能源初级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待遇,是作为替代能源得到认可:目前国内享受13%增值税的产品主要为采掘业生产的初级产品,能源类的初级产品石油和天然气均享受此待遇。此次国务院批准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实际意味着二甲醚已享受能源初级产品的待遇,这说明国务院已经将二甲醚当作一种能源替代品来看待。
增值税优惠是醇醚燃料行业的利好:增值税下降直接有利于提高二甲醚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升企业的开工率,直接受益的公司包括泸天化和天茂集团。泸天化绿源醇业(36.92%股权)具有10万吨二甲醚产能,子公司内蒙天河化工(36.07%股权)具有20万吨二甲醚能力;天茂集团具有30万吨二甲醚产能(100%股权)。远期来看正在建设大规模二甲醚产能的上市公司有远兴能源,广汇股份,赤天化,中煤能源等也将受益。二甲醚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对原料甲醇的需求,对相关甲醇上市公司,如云维股份,华鲁恒升和远兴能源也是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