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管业务引入销售适用性原则
2008年07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券业协会还要求券商对资管产品划分风险等级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就证券公司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发布6项自律规则。其中《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规则(试行)》明确要求券商对其资管产品划分风险等级,将销售适用性原则引入券商资管业务。
《规则》明确,券商、代理推广机构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或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时,应遵循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提供的适用性,即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在提供相关产品、服务的过程中,应“了解客户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情况,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应“注重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服务,把合适的产品、服务提供给合适的客户。”
为此,《规则》要求券商、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提供的适用性制度,具体包括对资产管理产品、服务风险进行评价的制度;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制度;资产管理产品、服务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的方法等。同时,券商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价并划分风险等级,以此作为向客户推介产品、服务的重要依据。
与《规则》同时发布的文件还包括证券公司定向资管、集合资管合同的两个《必备条款》、两项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其中明确规定,定向、集合资管不得向客户保底或承诺最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