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6月26日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2008年6月30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4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14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9名,通讯方式表决的董事5名,公司监事及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本次会议学习了以下文件:
1、《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005年10月9日国发[2005]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8年3月5日高检会[2008]2号)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
5、鲁证监公司字[2008]27号《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资金往来的通知》
6、鲁证监公司字[2008]41号《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为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
7、鲁证监公司字[2008]第42号:关于印发《山东辖区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鲁证监公司字[2008]42号要求,成立了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专项活动自查小组,公司董事长刘石祯任组长,刘子斌、张洪梅、秦桂玲、綦好东、曲庆凤、张克明、司继森为自查小组成员。
该议案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二、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信用方式贷款一亿元人民币,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该议案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