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4月27日披露诉讼公告(临2007-15),公司原大股东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原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未按约定向其过户附、配件分公司和相关资产,致使附、配件分公司资产严重缩水,要求本公司赔偿损失2,990万元。2007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诉讼进展公告(临2007-65),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公司赔偿长铃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90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300元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于2007年12月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长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近日,本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长民二终字第61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300元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已于2007年对该事项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长民二终字第61号)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ST中房 编号:临2008-39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08年6月27日、6月30日、7月1日)触及跌幅限制。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跌幅限制,属于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本公司于7月1日向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天津中维商贸有限公司书面函证,到目前为止并在可预见的两周之内,上述股东均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相关的筹划和商谈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作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