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长岭今日发布了一条看似“莫名其妙”的公告,知情人士昨晚透露,这条公告背后实有玄机。
S*ST长岭破产管理人今日发布公告称,宝鸡市中院近日判决:陕西省国资委在2005年9月16日以后不再具有S*ST长岭股东身份和不再是实际控制人;S*ST长岭于2006年发布的公告 “陕西省国资委以现金代长岭集团偿还欠款9376万元”、“以现金偿还资金已于2006年12月29日全部到位”的表述与事实不符。陕西省国资委无代偿款项的义务,不承担清欠责任。
知情人士昨晚透露,这条公告背后实有其原因。由于S*ST长岭负债累累,多名债权人根据上文的有关表述,诉请法院查封了原大股东陕西省国资委的有关财产。为此,陕西省国资委才有上述之举。
6月26日,宝鸡市中院作出了上述民事判决,并要求被告S*ST长岭管理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做出澄清公告,对公告的失实内容进行澄清。
据了解,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该笔资金实际并不是由陕西省国资委以现金代长岭集团偿还,而是陕西省政府给宝鸡市政府财政局划拨了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下划宝鸡市企业的困难,宝鸡市财政局将其中的9150万元划拨给长岭集团,长岭集团将9150万元偿还了占用S*ST长岭的资金,并又偿付剩余欠款226万元。
S*ST长岭表示,公司法律部门接到长岭管理人转交的宝鸡市中院关于本案件的受理通知后,认为本案对公司大股东清欠还款的事实和公司经营状况不存在任何影响,故未通报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公司亦未及时对案件受理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判决书,破产管理人澄清称:2006年12月30日发布的董事会公告中“以现金偿还资金已于2006年12月29日全部到位”一语,是指2006年12月29日长岭集团以现金偿还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S*ST长岭称,上述澄清,不影响公司清欠工作已完成的事实,亦不影响现时公司经营状况和破产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