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T宏盛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X20080255号《和解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求ST宏盛控股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143979556.74美元。
2007年12月26日,安曼电子、宏普国际与宏普实业、中信保就关于相关债权债务重组达成一致意见,先后签署了《关于宏盛出口融资保证项目已代偿款项之和解协议》、《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抵押合同》等一系列相关协议。ST宏盛公告说,因宏普实业、安曼电子、宏普国际未能按期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一些事项,故中信保依据上述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中信保提出的仲裁请求包括9项:立即偿还143979556.74美元,并支付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代偿之日起至2008年5月30日止共计9248578.92美元,及支付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上述143979556.74美元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在2008年10月20日之前,偿还670万美元;在2009年3月20日之前,偿还9386446.34美元;支付12274693.66美元违约金;确认中信保已经合法有效地受让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计14864.3万股,且有权处置目标股份并以处置所得价款抵偿在抵偿发生时应向中信保偿付的债务;安曼电子、宏普国际与宏普实业立即促成ST宏盛及安曼电子、宏普国际对良友大厦5、6层的房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后使良友大厦房产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增加至与该等评估价值大致相同,并应立即办理完成相关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立即就华夏银行大厦36-39层的房产办理完成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并在前述手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华夏银行大厦房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后使华夏银行大厦房产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增加至与该等评估价值减去6500万元后的价值大致相同,并应办理完成相关抵押变更登记手续;承担中信保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ST宏盛公告说,上述仲裁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公司将根据本案的开庭审理情况及最终判决结果作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