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7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阳光(越南)公司部分可分配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阳光(越南)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15日,注册资本100万美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实际投资310.10万人民币),注册号GP-HP57/1,公司住所越南海防市永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峰,经营范围为节能灯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其他灯具的生产、销售。截至2007年12月31日阳光(越南)公司总资产为52,408,948,141.00越盾(约合328万美元),实现股东可分配利润为42,360,695,118.00越盾(约合265万美元)。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将截至2007年12月31日阳光(越南)公司部分可分配利润9,992,320,000.00越盾(折合624,520美元)对其进行增资。至此,阳光(越南)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实到100万美元),本公司拥有对控股子公司阳光(越南)公司100%的股权。同时,董事会审议决定阳光(越南)公司对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部分可分配利润29,482,250,000.00越盾(折合175万美元)进行分配并汇回国内。本次阳光(越南)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影响公司2008年度财务数据。
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阳光(越南)公司的以上增资及利润分配具体事宜交由阳光(越南)公司按照越南当地的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2、审议通过《关于香港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美元的议案》
由于香港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并为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公司同意全资控股子公司香港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申请1000万美元的贷款,贷款利率为4.80063%,贷款期限为1年。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