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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打哑谜 江钻股份小股东欲告无门
    2008年07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初一
      ⊙本报记者 初一

      

      江钻股份小股东颜红状告大股东一案一波三折。本报记者昨天获悉,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将起诉材料寄回给该案代理律师刘陆峰,至于是否立案,法院没有给出任何说明。

      刘陆峰律师告诉记者,前几天单是为了把诉状递给法院就差点跑断了腿。他先后三次前去东湖开发区法院,最后一次原告颜红也亲自飞往武汉。颜红说:“我咨询了专业人士,自己也对民事诉讼立案程序认真做了研究,法院应该没理由不受理这个案件。但现在什么说法也没有,让我一下子有了欲告无门的感觉。”

      据了解,6月28日,刘陆峰第一次去东湖开发区法院递交诉状,但法院方面以江钻股份注册地和办公地不一致为由,称其不具有管辖权。6月30日,刘陆峰第二次来到东湖开发区法院,接收材料的立案厅法官又表示,即便律师事务所有代理函、律师有委托书,也要原告本人来法院亲自签字并按手印,然后方可受理。于是,颜红6月30日晚飞往武汉,次日一早与律师一起第三次来到东湖开发区法院。

      对那天的情形,颜红记得很清晰。当着立案厅法官的面,颜红在诉状上签了字并按下手印。法官还审查了颜红的股东账户卡和身份证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上了法院的章。不过,一直等到上午的下班时间到了,这位法官也没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只是收下起诉材料,然后告诉颜红回去等电话通知,他们还要研究研究。

      不料当天下午,法院就打电话通知刘陆峰去法院取回起诉材料。问什么原因,电话那头并不说。后来,有一媒体记者打电话去询问,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不立案是因为原告没有亲自去法院。昨天,刘陆峰收到了法院专递回来的起诉材料,但是没有任何说明。

      刘陆峰律师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他认为,此次诉讼完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应该立案。

      “代理律师完全可以全权代表委托人的。现在想起来,要我本人去法院签字按手印不过是个借口而已,他们是想借此来打消我起诉的念头。”颜红表示,江钻股份及其大股东在当地是影响很大的企业,因此早就做好了官司难打的准备,现在法院打起哑谜来,却让她始料未及。颜红表示,将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昨天下午,本报记者致电给东湖开发区法院立案厅,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接着拨打上一级法院武汉市中院分管副院长阮学国的手机,也没有任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