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北辰实业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二零零八年8月21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整。
三、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11层本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现场投票方式。
五、审议事项:
特别决议案:
批准经修订的《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授权一位本公司执行董事代表本公司处理上述文件的相关申请、审批、登记、备案手续,及其它由此产生的有关待决事项。
普通决议案:
批准《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六、出席会议人员:
1、截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22日(星期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H股股东另行通知)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审计师。
七、出席回复及登记办法:
1、出席回复:欲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2008年8月1日(星期五)或以前将出席会议的回条(见附件1)送达本公司。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将出席会议的回条送达本公司。
2、登记时间:2008年8月19日、20日(8:30-11:30,13:30-17:00)。
3、登记方式:
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代理委托书(见附件2)和持股凭证。
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它权力机构委托法定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经公证证实的决议或授权书副本和持股凭证。
4、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707室
联系电话:010-64991076 010-64991277
联系人:孟志强 胡浩
传真:010-64991352
邮政编码:100101
八、其它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回条
附件2:代理委托书
附件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附件4:《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5:《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6:《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7:《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附件3、4、5、6、7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7月3日
附件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回条
致: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本人(公司)(附注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为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附注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A股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本公司本人(公司)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公司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11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的本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附注:
1. 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全名及地址。
2. 请将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
3. 此回条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星期五)或以前送达本公司(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707室)。此回条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传真方式交回,传真号码为010-64991352。未能签署及送达本回条的合资格股东,仍可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2:
代理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参加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序号 | 议案内容 | 表决意见(注1)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特别决议案 | ||||
批准经修订的《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授权一位本公司执行董事代表本公司处理上述文件的相关申请、审批、登记、备案手续,及其它由此产生的有关待决事项。(注2) | ||||
普通决议案 | ||||
批准《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注2) |
注1: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注2:决议案文件全文详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帐户号码:
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08-018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北辰实业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四届第五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参见本公司临2008-015号公告)批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呈关于修改本公司章程的特别决议案。
本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参见本公司临2008-017号公告)公布了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内容,其中包括关于修改本公司章程的特别决议案。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在披露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披露“建议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因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章的规定,本公司将该境外公告于内地同步披露。
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最新修订和中国其它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此次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i)修订依据;(ii)减资和购回股份;(iii)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限制性规定、违反执行职务时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iv)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义务;(v)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vi)股东大会的职权、召开条件、程序、提出议题的主体、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普通决议、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vii)董事会职权、监事会职权及两会召开程序、提议主体;(viii)累计投票制;(ix)关联交易;及(x)法定公积金的提取。
本公司将于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向境外股东寄发详载(其中包括)建议修改公司章程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告的通函。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