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8年5月9日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8]36号《关于对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因公司2005年、2006年和2007年3年连续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5条和第14.1.7条,本所决定自2008年5月19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在暂停上市后,公司积极为恢复上市开展工作,现就公司恢复上市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目前恢复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管理层和经营层全力以赴,继续围绕主营业务,坚持三位一体的营销模式,抓好经营工作。
2、由于空调市场竞争激烈,产品销量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今年上半年公司继续亏损。
3、关于泰州春兰销售公司欠款事宜,截止6月底,实际还款159,889,617元,公司将继续采取措施,向泰州春兰销售公司催还欠款。
二、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
(一)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六)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七)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八)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若出现上述任一情况,本公司的股票有被终止上市的可能。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履行有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