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7月3日上午1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宏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部分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309,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8487%,其中限售流通股股东黑龙江黑化集团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198,281,133股,占总股份的50.8413%;流通股股东4人,持有股份2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74%、流通股股东中关联股东3人,持有股份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57%、流通股股东中非关联股东1人,持有股份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6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部分成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议案以记名方式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以6,4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的审议结果通过了《本公司向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该议案的关联人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及3名流通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姜山赫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载有本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此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