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主办人条件有所放宽
2008年07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办法》相对征求意见稿最实质的修改,在于取消了意见稿中关于财务顾问主办人“具有从事证券承销或发行保荐业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的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的规定,代之以“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另外,《办法》没有保留意见稿中关于并购重组完成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24个月内暂停财务顾问从事相关业务”,同时对主办人实行冷淡对待的条款,代之以“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意见稿“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一章中散见于各条款中的10类禁止性情形,在《办法》中被统一归并到一条之下,对这10类情形,证监会可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办法》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同时规定了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相关资格条件。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办法》正式公布后,首先需要落实的就是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问题,为此,证监会不久之后将颁布《考试大纲》,并于《考试大纲》颁布后三个月内,组织首次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考试大纲》已初步编写完毕,内容涉及法律、财会、税收、审计、评估、公司金融等多个领域,为了明确考试方向,使广大考生能够更好地集中精力复习,《考试大纲》还附带了一些参考书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