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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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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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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版:信息披露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投资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中期业绩预增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张桂庆先生辞职的更正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情况的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续冻结公告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
    医药资产(菏泽公司股权)情况的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中期业绩预增公告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网电价调整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恢复上市进展公告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增公告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承诺的公告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
    ——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获准公开发行的公告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工程中标的公告
    关于拨付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补助资金的公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冻结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澳大利亚 FerrAus 公司
    增发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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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8年07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08—031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417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08年1月11日采取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全额优先配售,剩余部分采取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以27.61元/股的价格公开发行30,000万股A股。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7年度公开增发出具的中瑞岳华字【2008】第2046号《验资报告》,公司2007年度公开增发募集资金总额828,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821,946.90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与北京银行华安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天坛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专项账户账号及截止2008年7月1日各专项账户余额如下表所示:

    开户银行专项账户账号专项账户余额

    (单位:元)

    存单形式存放资金余额

    (单位:元)

    北京银行华安支行010903744001201030075591,000,000,0001,000,000,00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352901880000069851,201,762,969.831,200,000,000
    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3210701001000561241,541,437,810.381,540,000,000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1370115180100303811,803,288,258.171,800,000,000
    交通银行北京天坛支行1100608410181700522811,179,424,624.791,100,000,000
    合计6,725,913,663.176,640,000,000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德外项目H地块、A5项目、津门项目、津塔项目和惠州中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形式存放募集资金期限在7天至一年之间,公司承诺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以存单形式存放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同时,公司如将存单中的资金(包括利息)取出,取出的资金必须回到2007年度公开增发上述专户后才能支出使用。公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上述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上述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上述任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上述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上述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国泰君安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