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6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本公司公告)。
2008年7月7日,本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所持股份304,606,1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6%。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本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申请的最高限额2亿元1年期授信额度(续贷)
公司用如下资产进行抵押:(1)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75%的股权;(2)公司全资控股孙子公司松原市金海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同意304,606,14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本公司向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最高限额6000万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续贷)的议案
同意304,606,14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本公司向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最高限额4000万元的1年期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04,606,14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陈怀宇律师、赵文有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