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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新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进行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
    2008年07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苗燕
      此前只有银行机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根据央行新规,中央结算公司也可代理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这意味着,券商、基金等非银行机构也可以通过中央结算公司间接进行券款对付结算安排。此举将有利于控制风险、加快效率,是市场结算方式的一大进步。

      ⊙本报记者 苗燕

      

      今后,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进行券款对付(DVP)结算。昨天,央行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有关事项公告。公告规定,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可委托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商业银行作为清算代理行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也可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一位债券市场的交易员指出,原来只有银行机构可以进行券款对付的DVP交易,因为他们在央行结算系统内可以直接开立账户,但其他市场成员不能在央行开户。但公告的下发,意味着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相关账户的安排,券商、基金等非银行机构也可以通过中央结算公司间接进行券款对付的交易清算安排,将有利于控制风险、加快效率,是市场结算方式的一大进步。

      一家证券公司的债券交易部门人士则表示,该文件实际上是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券款对付。他表示,目前市场上仍有不少中小券商、农联社、基金等,在做债券交易时采取见券付款或见款付券的方式,但相比之下,这两种方式均不如券款对付安全和公平,因此,全面推行券款对付一直是管理层希望的。但他也表示,有些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足,是难以进行券款对付结算的主要原因。他认为,距全面实现券款对付,仍然还有一段路要走。

      公告规定,清算代理行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进行。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进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该账户下为委托其代理资金结算的参与者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在办理券款对付结算时,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从)参与者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委托清算代理行代理收款(付款)时,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从)清算代理行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清算代理行应按约定及时向参与者支付代收款项(参与者应按约定及时向清算代理行支付清算代理行代付款项)。

      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收款(付款)时,若其对手方未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资金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若该参与者为付款方,中央结算公司应同时确保其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直接向(从)特许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对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若其对手方也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以及付款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对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公告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在管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时,应按债券托管账户分户设置,一户一账,仅用于办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参与者所有和支配;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中央结算公司应统一对日终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剩余资金作自动划回处理,不得滞留资金;中央结算公司应建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查询机制,为参与者提供账户查询服务,参与者有权通过客户端和电话等渠道实时查询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