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557号文核准,本公司200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实施,并于2008年5月29日发布公司《200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6,980万股(A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558.42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南二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一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管理事宜之三方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9,863.02万元,存于在农行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号为:38-030101040015299;
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28,695.40万元,存于在交行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账户号为:372005510018170026326。
二、农行开户行和交行开户行(以下并称“开户银行”)向公司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东方证券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周文昊、谭轶铭先生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
四、公司、东方证券和开户银行约定,公司从专用账户中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和开户银行均有义务及时通知东方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开户银行同意,只有在同时取得东方证券指定的2个保荐代表人的书面认可后,方允许公司从该专项账户中支取资金。
五、公司授权东方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向开户银行查询专用账户的资料,在保荐代表人提出查询要求时,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用账户的一切资料。
六、协议到期后,如专用账户资金仍未使用完毕,协议三方可按相同条款续订本协议。
七、东方证券承诺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其督导责任,并保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将其依据本协议获得的公司专用账户的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9日
证券代码:000599 证券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08-021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08年1-6月份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50%至100%。
3、本次预计的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
1、净利润:21,521,181.24元。
2、每股收益:0.05元。
三、业绩预增原因
虽然原材料及能源价格新一轮大幅上涨,但报告期内对成本的严重影响尚未大幅呈现;同时,公司进一步加强市场开拓;强化成本等各项内控管理;生产规模不断扩大。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