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08年6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会议于2008年7月9日8: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61,079,888股(其中42,604,282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8,475,606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份28.8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聘请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记名、逐项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专用车分公司资产租赁的议案(内容详见2008年6月24日《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下属专用车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租赁给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第一大股东一汽集团公司42,604,282股不参与表决,本次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8,475,606股;本决议同意票18,475,606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0股。
2、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票61,079,888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