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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板上市在即 伊立浦缠上商标官司
    2008年07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徐锐
    因涉诉商标侵权,被立邦涂料索要1200万元损失费

      ⊙本报记者 徐锐

      

      今日,伊立浦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然而,就有公司为登陆中小板做最后冲刺的当口,其与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立邦涂料”)之间的一场“商标侵权官司”也于日前开打。

      昨日,立邦涂料诉伊立浦商标侵权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在法庭现场看到,原被告双方对本次诉讼均有备而来,除各自公司法务部经理到场外,双方还各自委派了两名律师进行法庭辩护,而为了更好地展现各方证据,双方律师更是动用了手提箱来装载相关资料。

      法庭上,立邦涂料与伊立浦就后者“使用‘立邦’、‘立邦电器’商标是否侵权”一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立邦涂料的辩护律师更是以侵权为由要求伊立浦停止生产带有“立邦”、“立邦电器”字样的家电产品,并向其赔偿损失1200万元。而伊立浦方面则认为,原告此举是恶意诉讼行为,旨在借公司行将上市之际进行讹诈。

      立邦涂料辩护律师指出,立邦涂料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便花费巨资做广告宣传,因此公司所注册的第2类商品油漆和涂料的“立邦”商标应作为驰名商标,进而获得跨类保护。此外,公司2002年还在第11类商品上获得了“立邦”注册商标,因此伊立浦在第11类上使用“立邦”商标的电饭锅、电磁炉等产品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对此,伊立浦方面驳斥称,立邦涂料近年来所做的广告存在诸多争议,虽然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却不具备美誉度,这显然违背相关法规对“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表述。同时,虽然其拥有第11类商品有关“立邦”的注册商标,但由于两者的产品根本不同,因此不存在侵犯行为。另外其在11类商品中利用立邦商标所制产品仅是用于促销产品附赠给消费者,并无生产销售,因此不受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公司自1995年开始便一直延续使用“立邦”、“立邦电器”的商标,因此在相关商标使用上拥有在先权。

      有意思的是,尽管立邦涂料与伊立浦在法庭辩论方面据理力争,但当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有意进行和解时,双方均表示“和解的大门”始终是向对方敞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