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和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就交通银行兰州分行诉我公司借款
纠纷一案,冻结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国新公司”)持有的我公司限售流通股70,754,720股(详见公司2008-35号公告)。由于上述借款纠纷已获得圆满解决,2008年7月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立(2008)兰法执字第70-3 号《民事裁定书》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2008)兰法执字第70-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国新公司持有的我公司上述股权的冻结手续,相关手续已于2008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二、2008年7月9日,自然人张寿清先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我公司控股股东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我公司15,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的手续,上述股权解除质押的手续已于2008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三、2008年7月9日,自然人吕永和先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我公司控股股东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我公司2,5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的手续,上述股权解除质押的手续已于2008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7月9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08-43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控股股东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公司”)为继续支持我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保证我公司剩余担保、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顺利解决,于2008年7月9日与张寿清先生签署了《限售流通股转让协议书》。
一、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公司与张寿清先生签署的相关《限售流通股转让协议书》,国新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5,319,200股限售流通股(面值1元)以每股6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寿清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5%。张寿清先生承诺将严格按照国新公司在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协议。上述股权根据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于2008年11月27日后申请解除限售条件上市流通。国新公司所持有的其余55,435,520限售流通股将于2009年11月27日后申请解除限售条件上市流通。
二、上述股权转让进行前,国新公司持有我公司70,754,720股,占总股本的23.09%;张寿清先生持有我公司15,500,000股,占总股本的5.06%。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国新公司持有我公司55,435,520股,占总股本的18.09%,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张寿清先生持有我公司30,819,200股,占总股本的10.06%,为我公司第二大股东。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7月9日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ST贤成 |
股票代码: | 600381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张寿清 |
住所: | 北京市宣武区香仁胡同14号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宣武区香仁胡同14号 |
签署日期: | 2008年7月9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贤成矿业、上市公司 | 指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张寿清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受让贤成矿业限售流通股股份15,319,200股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 指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寿清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香仁胡同14号
身份证号码:11010419660220001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2007年12月本人已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持有贤成矿业1550万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的5.06%。本人经过近半年来对贤成矿业的进一步了解,认为贤成矿业在2007年度已经实现盈利,在担保、债务和诉讼等问题的解决上取得理想的成绩,主营业务转型已经完成,不良债务的剥离工作进展顺利,资产质量得到较大提高,同时也解除了股票退市风险,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能取得较为理想的投资回报,故通过本次协议受让持有其股份。
本次受让后,本人不排除在合适市场时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继续增持的可能。若发生增持持行为,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15号准则,上述股权协议转让前,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持有贤成矿业1550万股,占总股本的5.06%。
二、本次持有情况
2008年7月9日,国新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向本人转让其持有的贤成矿业限售流通股15,319,200股。
根据国新公司与本人签署的相关《限售流通股转让协议书》,国新公司将其持有的贤成矿业15,319,200股限售流通股(面值1元)以每股6元的价格转让给本人,占公司总股本的5%。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国新公司在贤成矿业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协议。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张寿清
签署日期:2008年7月9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本人身份证明文件
2、贤成矿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 系 人:马海杰 陈定
联系地址:广州龙口西路221号四楼
联系电话:(020)61210978
联系传真:(020)61211018
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青海省西宁市 | |
股票简称 | ST贤成 | 股票代码 | 60038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 张寿清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址 | 北京市宣武区香仁胡同14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其 他 □ 赠 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5,500,000股 持股比例:5.06%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15,319,200股 变动比例: 5%(总股本为306,384,000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ST贤成 |
股票代码: | 600381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住所: | 西宁市小桥大街36号 |
通讯地址: | 西宁市小桥大街36号 |
签署日期: | 2008年7月9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贤成矿业、上市公司 | 指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国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的贤成矿业限售流通股股份15,319,200股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 指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西宁市小桥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黄绍优
注册资本:19485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301001200524
企业类型:非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042752-7
经营范围:纺织品生产、销售;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电、高新技术开发、推广及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应用;资本运营、企业购并、房屋租赁。
税务登记证号码:63010571042752-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1 | 黄绍优 | 董事长 | 中国 | 广州市龙口西路219号1703房 | 无 |
2 | 褚晓东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西宁市城中区较场街2号 | 无 |
3 | 李奕明 | 董事 | 中国 | 广州市龙口西路219号2107房 | 无 |
4 | 张霄雁 | 监事 | 中国 | 西宁市颐贤新城21栋112房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继续减持计划
本次转让后,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所作出的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剩余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15号准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新公司共计持有贤成矿业股份70,754,720股,占贤成矿业总股本的23.09%;
二、本次减持情况
2008年7月9日,国新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减持其持有的贤成矿业限售流通股股份15,319,200股。
截至2008年7月 日,国新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1 | 70,754,720 | 23.09% | 限售流通股 |
合计 | 70,754,720 | 23.09% |
根据国新公司与张寿清先生签署的相关《限售流通股转让协议书》,国新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5,319,200股限售流通股(面值1元)以每股6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寿清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5%。张寿清先生承诺将严格按照国新公司在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截止本公告日止,国新公司尚持有贤成矿业股份55,435,520股,占贤成矿业总股本的18.09%,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于2007年12月24日到12月27日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出售其所持有的我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15,319,200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国新公司本次协议转让部分股权的目的是为继续支持我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保证我公司剩余担保、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顺利解决。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绍优
签署日期:2008年7月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贤成矿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 系 人:马海杰 陈定
联系地址:广州龙口西路221号四楼
联系电话:(020)61210978
联系传真:(020)61211018
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青海省西宁市 | |
股票简称 | ST贤成 | 股票代码 | 60038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西宁市小桥大街36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其 他 □ 赠 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70,754,720股 持股比例:23.09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15,319,200股 变动比例: 5%(总股本为306,384,000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